为进一步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原省劳动保障厅�14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劳社发�2009�23号)、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76号)、市府办《转发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潮府办�2009�47号)和《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潮府�201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潮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实施办法》�
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一)社会保险补�
1、补贴条件:自主创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本人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补贴标准:自主创业以灵活就业形式参保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实际缴费额的2/3,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二)临时生活补�
1、补贴条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临时生活补贴�
①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失业满六个月以上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②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按潮州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补贴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当年度12�31日止�
(三)一次性创业资�
1、补贴条件: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
①领取本省营业执照时间在2011�7�1日后�
②正常经�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③能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
2、补贴标准:按每�3000元的标准补贴,申领的截止时间至当年度12�31日止�
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一)试行注册资本“零首期”政策�2011�12�31日前,高校毕业生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经投资者共同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的,可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
(二)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生产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或从事农林牧渔业,符合现行税法规定条件的,均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抵扣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形成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5年�
(三)落实收费减免政策�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挂靠服务,并免收两年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费用和各项代理服务费用�
(四)放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贷款额度最高可提高�8万元。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
(五)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招用本省户籍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不超过3年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可同等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企业吸纳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1年�
(六)提供创业服务和资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人事、教育、科技、财政等部门,加强创业资源整合,搭建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平台,建设远程创业服务公共网络,开设创业项目共享资源库。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并在其创业成功后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粤东西北地区可提高至3000元至4000元�
毕业生见习期优惠政策
毕业生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毕业生见习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当地最低工资标�80%的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由见习基地和同级政府各负�50%,见习基地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在上述补贴的基础上给予额外生活补助�
见习期满后,根据见习毕业生的实际表现和本人意愿,见习基地可择优录用。见习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通过政府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机构继续推荐就业。在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的基地正式录(聘)用的,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
根据《关于实�2010南粤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38号)文件中提到:�34号文规定的各项资金扶持政策继续实施。享受本通知�34号文资金扶持的高校毕业生是指�2010年我省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含未就业的2009届高校毕业生),或入学前具有我省户籍的外省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含未就业的2009届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和省没有出台新的高校毕业生资金扶持政策之前,我省高校毕业生资金扶持政策按本通知�34号文规定执行。”上述各项政策继续实施�
相关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可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咨诀详细内容请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www.gdcz.lss.gov.cn/)�
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